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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房产管理,保障国有房产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十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有关管理费用,具体标准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批。 三十罚款标准:违反《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适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法律主观:共有产权约定:政府出资份额。政府出资份额由市财政按照人才层次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供购房经费。
第十九条 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机关局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第二十条 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三人户家庭配租低于上述4565平方米面积标准的房源。对于愿意承租较小面积房源的家庭,给予20%的租金减免。
福州共有产权房规定
不可以,福州市共有产权房审核标准为人才家庭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作为认定标准,一个人才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法律分析:不可以,福州市共有产权房审核标准为人才家庭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作为认定标准,一个人才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法律分析:可以;共有产权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购买政府产权,购买价格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委托评估机构依照届时周边2公里范围内普通商品房价格,结合住宅折旧率计算确定。
在招生时,持有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和福州市共有产权住房(保障类)的,视同个人拥有产权。
法律分析:不可以。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购房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再次购买商品房(含二手住房)时应退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介绍
住保局是住房保障局的简称,它和房产管理局属于一个大系统,是两个分管不同职能的部门。住保局主要是管理土地招标、建设房子、供暖以及物业等相关事宜的一个部门,内设有办公室以及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等不同的部门。
负责 物业管理 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 业主委员会 的运作以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管理。负责居住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推进旧区改造项目;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房管局的主要工作: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管理法规、政策,草拟制定地方性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行业统计和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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